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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细则落地成都 个人二手房增值税率为5%

发布时间: 2016-04-08 10:56:46

来源: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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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二手房增值税率:5%

营改增细则落地成都,下月起全面推行 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增值部分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月1日起,成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昨日,记者从市国税局网站获悉,营改增细则落地成都,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增值部分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二手房的增值税率为5%。

成都即将全面推开营改增

“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全国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这是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如个人二手房交易,新增的很多纳税人从没有接触过增值税。”该负责人表示。

个人二手房增值税率为5%

昨日,市国税局挂出多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的实施细则,“这也是目前四川和成都的实施细则。”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细则,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对于二手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责任编辑: zhangyun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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